时间:2017-11-27 09:41浏览次数:20775来源:本站
上一期我们提及的人行235号文中的“受益所有人”这一概念,一般认为是源自于英美法中的Beneficialowner的概念,FATF(FinancialActionTaskForce,送上官网传送门:http://www.fatf-gafi.org/home/)在2012年2月份推出的反洗钱国际标准新四十条建议中明确提出了关于受益所有人的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
那么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该如何基于风险为本方法,识别受益所有人呢?
首先应把握风险为本的原则,所谓的“风险为本”指的是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反洗钱主体通过科学评估不同组织机构、业务、客户和交易等所面临的洗钱风险,决定反洗钱资源的投入方向和比例。
其次应该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KnowYourCustomers)或“客户尽职调查”(CustomerDueDiligence)。
此次235号文针对非自然人客户,强调了对其收益所有人的识别(相关的判断标准可参见《人行235号文说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指的是谁》),在信息的收集方面可以通过询问非自然人客户、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方式进行。
另外,235号文也强调了对于特定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所谓的“特定自然人”包括外国政要和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特定自然人客户,机构应该强化识别,以风险为本开展业务,如果确实无法识别,则可以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可终止业务关系。
由此可见,金融机构应该综合考虑自身行业特点,以把握反洗钱风险为本,尽职调查,做到有效识别客户,对于一般的客户,应该掌握基础的真实有效的信息,对于要求予以重点关注的客户,应该强化识别手段,通过采取差异化反洗钱措施,确保有限的反洗钱资源优先投入到高风险领域,提高预防与打击洗钱活动的有效性从而有效地打击洗钱行为,从而扼制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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