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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投资者保护】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个人投资者 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

时间:2020-03-10 09:47浏览次数:10842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近年来,伴随着股票市场行情低迷和交易所场内商品期权产品的陆续推出,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期权的交易机制和广大股民挽回损失的迫切心情,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群组等方式招揽客户,片面强调甚至夸大个股期权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服务;另有一些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的交易对手方,以双方签订的场外衍生品主协议为宣传点,暗示投资者其获得了监管部门的某种资质,与自然人开展个股期权交易。


根据最新监管规定,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自然人客户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因此任何直接与自然人签署场外交易合同的机构均涉嫌不合规经营。


实际上,这些互联网平台没有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内控合规机制不健全,权利金要求过高,缺乏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存在明显的风险隐患。此外,这些平台往往使用“权利金可退”“亏损有限而盈利无限”“亏损无需补仓”等误导性宣传术语,片面强调甚至夸大个股期权的收益,弱化甚至不提示风险。子公司的交易对手方则是以与取得协会备案资质的子公司签订协议为名,以双方交易的个股期权为标的进行分拆,出售给自然人客户,变相利用持牌机构的声誉进行虚假宣传和违规操作,给子公司带来了很大的诉讼风险。


投资者若通过这些平台参与场外个股期权交易,自身权益难以保障,建议提高警惕,不轻信、不参与。


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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