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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投资者保护】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问答(五)

时间:2020-03-18 09:14浏览次数:10816来源:中期协

五、问:最近因参与一家机构的非法现货白银交易损失惨重,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时,对方说先提供该机构涉嫌从事非法期货活动的性质认定材料后才能立案,请问我个人可以申请对该机构进行性质认定吗?


答:该公安机关的上述说法并不妥当。根据相关规定,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业认定意见的,可以提请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出具认定意见,作为办案参考。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依法对正在立案侦查、调查或审理的特定证券期货涉嫌犯罪案件或行政违法案件进行性质认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的规定,除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对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投资者在遭遇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或对各类地方交易场所交易性质存疑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并妥善保存有关证据材料,以免造成损失。



来源:中期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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