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26 01:28浏览次数:1698来源:瑞达期货
各位投资者:
根据上海、大连、郑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请各位投资者在2011年9月30日下午14:00之前按如下规定处理持仓:
上海期货交易所铜1110、铝1110、锌1110期货合约的持仓应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螺纹钢1110、线材1110期货合约的持仓应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黄金1110期货合约持仓应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燃料油1111期货合约的持仓调整为10手的整数倍。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1110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10月21日,焦炭1110期货合约法人的持仓调整为10手的整数倍,按规则,法人户持仓调整应于最后交易日收盘前进行调整。
按上交所2011年1月14日发布的《关于公布燃料油标准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自然人临近交割期允许交易截止点相关实施细则等7项修订案的公告》,2011年9月27日是燃料油1110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按规则收盘后燃料油1110期货合约的自然人持仓应调整为0手,我公司风控部将于9月27日下午14:00对燃料油1110期货合约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强行平仓;2011年10月12日收盘后铝1110、铜1110、锌1110、天胶1110、 黄金1110、螺纹钢1110、线材1110、铅1110合约的自然人持仓调整为0手,我公司风控部将于10月12日下午14:00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进行强行平仓,以上强行平仓结果将由客户本人承担。
大连、郑州交易所自然人客户不能进入交割月。持1110期货合约的自然人客户必须于2011年9月30日下午14:00之前进行平仓处理。
投资者如未按交易所规则调整持仓,我公司将会于2011年9月30日下午14:00之后对未调整持仓的客户的仓位进行平仓处理,10月21日下午14:00之后对焦炭1110合约的法人客户交割月份持仓未按规则调整持仓的将进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结果将由客户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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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算 部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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