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9-23 18:53浏览次数:1462来源:瑞达期货
各位投资者:
根据上海、大连、郑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请各位投资者在2012年9月28日下午14:00之前按如下规定处理持仓:
上海期货交易所铜1210、铝1210、锌1210期货合约的持仓应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螺纹钢1210、线材1210期货合约的持仓应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黄金1210期货合约持仓应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白银1210期货合约持仓应调整为2手的整倍数。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1210期货合约法人的持仓调整为10手的整数倍。
按上交所2011年1月14日发布的《关于公布燃料油标准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自然人临近交割期允许交易截止点相关实施细则等7项修订案的公告》,2012年9月25日收盘后燃料油1210合约的自然人持仓调整为0手,我公司风控部将于2012年9月25日下午14:00对自然人客户的燃料油1210合约持仓进行强行平仓;2012年10月10日收盘后铝1210、铜1210、锌1210、天胶1210、 黄金1210、螺纹钢1210、线材1210、铅1210、白银1210合约的自然人持仓调整为0手,我公司风控部将于2012年10月10日下午14:00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进行强行平仓,以上强行平仓结果将由客户本人承担。
大连、郑州交易所自然人客户不能进入交割月。持1210期货合约的自然人客户必须于2012年9月28日下午14:00之前进行平仓处理。
投资者如未按交易所规则进行持仓调整以及限仓调整,我公司将会于2012年9月28日下午14:00之后对未调整持仓的客户的仓位进行平仓处理,对焦炭1210合约合约的法人客户交割月份持仓未按规则调整持仓的将在最后交易日进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结果将由客户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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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算 部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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